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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被标注为“骚扰电话”是否侵害名誉权

  近年来,骚扰电话问题屡见不鲜,困扰着广大手机用户的日常生活。为便于人们在及时识别骚扰电话,不少安全软件都推出了来电号码标注的功能:若一个号码被一定数量的用户标注为“骚扰电话”,则当该号码呼入安装有该安全软件的手机时,软件会自动将其展示标注为“骚扰电话”。号码标注功能受到手机用户的欢迎并被广泛使用,但同时,也引发了被标注为“骚扰电话”的号码使用者的不满,甚至引发了诉讼。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因号码标注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电话号码被标记为骚扰电话
  业务号码被标为“骚扰电话”
 
  原告是一家从事互联网法律服务咨询的公司,其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为保险公司的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016年6月,原告发现其用于法律服务咨询的电话号码被被告旗下的手机卫士安全软件标注为“骚扰电话”。原告因此多次向被告申诉,要求被告删除该标注,但未果。原告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删除标注、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是否实施电话骚扰双方各执一词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是否实施了电话骚扰行为各执一词。
 
  原告认为,根据原告产品服务流程,若客户不下单咨询,涉案号码不会主动拨打客户电话,不存在骚扰行为。被告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号码标记为“骚扰电话”,经原告多次申诉,被告仍拒绝删除骚扰标记,被告行为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了严重侵犯,剥夺了客户对原告咨询服务的选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影响了原告正常经营,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则认为,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是使用手机卫士软件的用户将涉案号码标记为“骚扰电话”,被告仅通过软件平台对用户的标记予以展示。2016年5月至11月间,涉案电话号码被大量手机卫士用户标记为“骚扰电话”,标记时段分布全天24小时,还有个别用户将该号码标记为“响一声”“广告推销”,期间被告已多次对涉案号码的标注进行清零,但仍不断有用户将其标注为“骚扰电话”。手机卫士软件用户的标记行为并非侵权行为,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帮助侵权。被告将涉案号码从电话号码、归属地、所有者标识等多个方面进行展示,不存在侮辱和诽谤,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且对“骚扰电话”进行展示保护了用户的安宁权和接受真实信息的权利,故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号码标注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互联网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立法精神,结合本案事实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首先,判断标注行为是否正当应以“内容是否失实”和“是否宣扬他人隐私”为标准。被告通过平台对用户标注结果加以客观展示,反映了用户对原告电话号码性质的真实评价,被告曾多次对涉案号码标注清零,仍有用户继续将该号码标注为“骚扰电话”,故被告标注有事实依据,并非无中生有,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原告名誉,不能认为被告具有发表内容失实言论的行为。同时,被告将原告电话号码展示为“骚扰电话”不涉及原告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宣扬他人隐私行为。
 
  其次,展示行为正当性应当由各方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虽称其号码未实施骚扰行为,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而被告已证明原告使用的电话号码被大量用户标注为骚扰电话,被告将其展示为骚扰电话有事实依据。
 
  最后,展示标注结果符合治理骚扰电话的社会发展需要。安全软件的号码标注功能帮助手机用户甄别和预判来电性质,改善陌生来电的拦截效果,避免陌生来电未经用户请求或许可,发送商业性信息,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以保护手机用户的安宁权。号码标注的相关技术,既方便了用户拒绝接收不愿意接收的信息,也符合社会治理骚扰电话的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标注内容有事实依据,标注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不应轻易认定其侵权,以维护包括号码标注技术在内的相关反骚扰技术的健康发展。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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